最近Grokster与MGM的诉讼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关键的P2P侵权诉讼案件。美国最大的娱乐电影公司之一MGM(米高梅)起诉P2P文件交换软件公司Grokster侵害了著作权,因为Grokster公司的产品被其用户大量的用于非法文件交换用途。起诉P2P软件公司以往也有案例,但这次的特殊之处是MGM公司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诉讼陈词结论,他们认为未来任何一家科技公司的产品如果被大部分的用于侵害著作权的用途,不论其产品的定义与特性如何,该公司及其产品都应该被列为侵权而被禁止。
当然,这引起了轩然大波,Mark Cuban(达拉斯小牛队的老板,前Broadcast.com的创始人)也决定出钱帮助Grokster来打官司。一旦Grokster败诉,也就预示着P2P技术发展在美国的灭顶之灾,试想未来iPod,PSP等电子消费品,有可能因为用户在其中储存了免费或者非法获得的歌曲或者电影而被认定是侵权产品。又或者我们的个人电脑因为使用了BT程序而被起诉。而对基于P2P领域创新的科技公司来说,未来的任何一项开发都意味着因为使用者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无妄之灾的风险。
在中国这个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情,BT下载已经成为了潜意识里的合法途径,下载是理所当然的电子内容获取渠道。企业一方面呼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抱怨用户对这方面淡漠的态度,而另一方面却因为眼前利益而无视知识产权,甚至变相的鼓励这种侵权,无异于贼喊捉贼。一旦何时侵权影响到自己头上了,又必定火冒三丈的跳起来。产业本身都无法认真对待这个对自生发展起关键作用的问题,又何须将责任归咎于用户呢?
其实我觉得国内的p2p泛滥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有效供给不足,如果不是审查制度,那些电影和音乐我们都可以看到的话,是不是应该好很多呢?
大公司赚取了许多金钱是一方面,如果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是另一个方面。
当然我也不想p2p技术被判死刑啊!
这和供给的关系不是很大。当可以免费并且不用付太多精力可以得到,而这种行为又不会有任何惩罚的时候,大部分人都会选择这种途径的。
我觉得BT本身没有罪过,如同毒品。毒品本身有罪么?但是使用它们的人使之担当了罪责。关于影视娱乐侵权,BT客观上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过到底是谁在使用这个侵权呢?不是BT自动侵权,而是用户自己。所以,要严咎的应该是用户,而不是软件本身。那种认为BT助纣为虐就要封死BT的想法相当愚蠢,无异于把澡盆里面的水和孩子一起泼掉了。再说了,如果科技不能够进步到可以追踪非法使用BT的用户,那么我觉得是我们科技的失败和悲哀,而不是BT软件本身的可怕。
如果盗版能说清楚就好了。微软又如何,盗别人的版被判令赔偿2亿美元的案子,不也放在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