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2004

Public Domain - 公共领域

Post @ 05:05 in 创作共用 - CreativeCommons

Public Domain, 在相关版权或著作权的文章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个词,曾有Blogger询问过这个词的准确翻译。在Free Culture书中,这个词的出现频率很高(94次),一般都将其翻译成“公共领域”。

到底Public Domain是指什么意思呢?基本上这个词与版权法和著作权法是密切相关的。我们知道版权法是用来保护作者的作品,包括书籍,论著,图片,歌曲,电影,网页等等内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被任意的抄袭和复制。一般注明的CopyRight就是版权声明。

但其实版权的法律保障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的保护期限是原作者的Lifetime(终身)再加上作者去世后的70年,中国的版权法规定略有不同:终生加上去世后的50年。而过了这个版权保护期限之后的作品则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此时的作品将注明in (or under) public domain。也就是表示作品的权利已经赋予给全人类共同拥有。比如四大名著,诗经,史记等等。而古龙的小说,邓丽君的歌曲,这些作品还将受到版权保护,直到50年之后进入公共领域。

那么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对于作品意味着什么呢?作品一旦进入公共领域,那么任何人,基于任何的原因都可以自由的对作品进行再生,派生,转换,使用或其他各种开发以及再开发,运用在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以及目前没有发明的任何用途之上。当然版权法对于作品公共领域还有许多详细,冗多的规定。在此就不一一敖述。

创作共用在传统的Public Domain基础上针对CC的独特观念定义了Creative Commons Public Domain Dedication。这个协议目前还只是基于美国法律和公共领域认证,在其他国家并没有法律保障。创作共用公共领域(CCPC)更加方便了作品的公共领域的定义。也就是说作者的作品不需要等到死后70年才进入Public Domain。通过CCPC作者可以直接规定某些作品直接成为“公共领域”资源。比如一篇论文或一本书,作者放弃对这些作品的版权而直接将其捐献到公共领域。这样其他人可以马上对该作品进行上面公共领域所定义的行为。

这里就有一个实例。Cory Doctorow(他是一位作家,也是boingboing的创办者和blogger之一。)最近写的一篇关于微软数字版权管理(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的文章:Microsoft Research DRM talk。并且注明了该文的CCPC(创作共用公共领域贡献)。也就是说他放弃了文章的版权而使其直接进入公共领域。紧接着Jason(kottke.org)就为这篇文章录制了语音版本的MP3,并提供多种形式下载,同样,他也注明该音频文件的CCPC,即捐献给公共领域。

我们可以看到,通过这种形式的作品定义,作者放弃全部或部分作品版权而使其进入公共领域,反而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一个作品的传播和完善,所有人都可以第一时间发挥自己的想像力,运用自己的知识对作品进行再生,衍生等等。一种完全自由的知识传播方式在悄然成形的同时,也伴随着丰富的脑力聚集-累积智慧(Collective Intelligence)。虽然原作者放弃版权,但作品最终完善和所能达到的影响力却能远远超出版权控制的层面,达到知识和认知的共享。

摘抄Free Culture中关于Public Domain的一段内容:

In 1928, the culture that Disney was free to draw upon was relatively fresh. The public domain in 1928 was not very old and was therefore quite vibrant. The average term of copyright was just around thirty years—for that minority of creative work that was in fact copyrighted. 4 That means that for thirty years, on average, the authors or copyright holders of a creative work had an “exclusive right” to control certain uses of the work. To use this copyrighted work in limited ways required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翻译初稿 by Isaac:
1928年的迪斯尼基以自由描绘的文化是相对新鲜的。公共领域的概念在当时还不够陈腐,所以还很灵活。平均的版权条款大都在30年左右,实际上也只有少数的创意性作品受到版权约束。这意味着大约平均30年内,创意作品的作者或者版权持有者具有控制作品如何使用的“排他性权利”。在有限的方式下使用这种受版权约束的作品,也都要经过版权所有者的允许。

Related: The Public Domain Enhancemen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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