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2005

MGM vs Grokster 诉讼 - 保护版权还是保护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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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美国最高法院以9:0的票数一致通过了对P2P软件提供商Grokster和Smartcast诉讼案的裁决,认为两家公司均有诱导(induce)用户通过其软件产品进行侵权文件交换的动机(intent),并将该案移交洛杉矶的地方法院继续审理。

关于MGM vs Grokster的诉讼案是继2001年Napster侵权案之后最令人注目的互联网诉讼案,而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也将对未来的电子文件交换技术和互联网应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次诉讼结果中,值得注意的是使用了“Induce”和“Intent”这两个词的表述,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的产品有诱导用户进行侵权行为的意图,那么该电子文件交换产品将被视为违法,而该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次案件本身已经脱离了P2P文件交换是否合法这个议题,而将焦点集中在公司的产品意图和导向上。

美国企业一直以创新为核心竞争力,在大环境中为创新企业和产品提供了丰富的生存空间,从风险投资系统,市场竞争机制到法律保护手段,应该说创新是他们引以为毫的财富。但这次诉讼案的裁决却给为未来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发展泼下了一盆冷水,当人们开始怀疑在自家车库日夜倒腾的想法未来某天会为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时,首先考虑或许是先去请一位律师。

而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谁将成为一下互联网的牺牲品?我曾经和六翼讨论过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Google索引其他网页的内容提供搜索,并根据搜索结果投放的广告进行盈利,是否属于侵权?在Google检索的数亿计的网页中,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受到版权保护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并没有得到创作者的允许而被Google直接收录保存,Google通过搜索算法对内容进行Re-Production应该属于什么行为?而通过Google搜索而诱使(Induce)他人的侵犯版权Google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当时的讨论并没有结论,我想总会有某些神经质的公司出来搅局,揪揪Google的辫子,但是我并没有找到过往主流内容提供商诉讼Google的侵犯版权的案例,而实际上,作为内容的创作者,他们更愿意将自己的内容暴露给搜索引擎,甚至使用SEO的手段来提高身价。而Google与Grokster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没有复制自己,而Grokster将自己复制到成千上万的个人电脑里,诱使了用户的“犯罪”。

回顾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20年前Sony Betamax VCR的案例是知识产权历史上的分水岭,当法院认定Sony的录像机(VCR)的“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s”,即认定如果一个产品本质上是非侵权用途的合法使用。自那以后,MD,CDR,DVDR,TiVo大量的信息创新产品改变了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Sony作为当时数字创新的典范引爆了无数的新兴科技和产业,但这20年后的活跃随着Grokster案的裁决而蒙上阴影。

正如《We The Media》的第三章标题:The Gates come 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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